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办法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办法实施细则
1.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
2022年03月02日10:35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是为了规范基金投资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投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符合相关法规,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稳健。
2.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1月12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这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资金的监管和追踪,确保资金安全。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GP设置
2022年7月28日
根据《资管细则适用问题解答(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作GP可设置2至5个。合作GP需符合规定,否则会受到地方***投的限制。这有助于平衡合作GP的权利和责任。
4. 海南私募管理公司设立
2021年11月30日
通过成立海南私募管理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资者的投资平台,间接投资***境内。持有公司股权可以引入境外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
2021年11月4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需将相关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这有助于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6. 基金管理人侧袋机制启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依法启用侧袋机制。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应特殊标识基金简称,暂停部分业务办理。这有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 基金公司递延支付制度约束
2022年6月17日
基金公司递延支付制度约束基金经理的跳槽,提高离职成本。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也有助于规范基金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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